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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银监发[2011]10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系统与信息科技是保障商业银行业务持续运营的重要基础。为降低或消除因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导致重要业运营中断的影响,快速恢复被中断业务,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正常运营秩序,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业务连续性管理是指商业银行为有效应对重要业务运营中断事件,建设应急响应、恢复机制和管理能力框架,保障重要业务持续运营的一整套管理过程,包括策略、组织架构、方法、标准和程序。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重要业务是指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时效性要求较高的银行业务,其运营服务中断会对商业银行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业务。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重要业务运营中断事件 ( 以下简称运营中断事件 ) 是指因下述原因导致信息系统服务异常、重要业务停止运营的事件。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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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政策性银行、 村镇银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九十九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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