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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银保监发〔2021〕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异化监管,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促进商业银行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的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监管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银行进行试评级。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参照本办法执行。针对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台的专项监管评级规则,在评级框架、时间和流程上应与本办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监管评级规则另行规定。

第三条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整体风险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监管评级结果是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基础。

第四条  银保监会统筹组织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加强评级结果运用和质量管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开展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

第二章 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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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1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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