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 数据治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外国银行分行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五十四条 本指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银监发〔2011〕63号)同时废止。
发表评论